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开放提能升级消费提质扩容若干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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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推进开放提能升级消费提质扩容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舟山市推进开放提能升级消费提质扩容
若干政策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系列政策,提高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制定以下政策。

  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一)稳定对外贸易发展规模。实施外贸龙头企业培育“蛟龙行动”,支持存量出口稳定,对存量规模企业当年出口保持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支持增量出口扩大,对企业当年出口额新增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加大对外贸企业在出口信保、外汇等方面支持力度。对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实施出口信保愿保尽保,并对其保费进行全额奖励;对短期出口信保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市与县(区)、功能区各承担30%,其中对油品和船舶类企业按实际保费占行业总保费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跨境人民币结算及跨境融资业务,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资金予以奖补。其中,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按签约金额每1美元给予0.01元的奖励,对当年首次办理业务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当年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占比达25%及以上或占比同比增幅达5%及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奖励。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每笔融资给予3000元奖励,单笔融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额外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开展“百展百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支持线上线下境内外拓市场抢订单。支持参加国家和省市有组展要求的政策性展会,最高可给予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支持参加省市重点产业展会,根据展会和经费管理办法标准,对企业和服务商给予展位费、形象装修费和承办费等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境外拓市场,对境外参展等给予分类奖励,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支持国际营销体系建设,支持培育市级公共海外仓、境外展示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新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和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强化外贸运行体系保障。加强外贸预警机制建设,对省级预警示范点按年度评估等级给予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5万元。支持涉案企业申报省级贸易救济项目资金。推进品牌培育工程,对列入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20万元奖励,每复核认定一家给予3万元奖励。推进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对服贸系统企业和服务单位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加大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力度,市、县(区)商务运行监测点按省商务厅年度认定等级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推动特色数字贸易、服务贸易试点发展,支持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鼓励申报省级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支持进口创新示范区和重点平台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进口平台的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五)大力培育外资先进制造业项目。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2%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六)大力培育外资重大服务业项目。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1%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7‰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激发消费活力
  (七)支持批发贸易发展创新。鼓励批发贸易企业积极拓展新业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贸易企业按照增量给予奖励,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推出支持批发贸易行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按照实际业务规模给予不超过0.5‰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培育重点零售主体。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零售业务,对企业当年新增社零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其新增社零额最高不超过1%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设立贸易公司,发展批发零售业务,每家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增强消费基础性作用。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培育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商贸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强化消费市场环境建设,切实保障预付式消费环境安全。培育消费新业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各地举办汽车展会,组织开展消费促进月、金秋购物节、线上东海开渔节等消费促进活动,支持老字号等品牌建设。
   
  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十)推动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建设高质量发展电商园区(基地),按照园区年度运营绩效每年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鼓励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做大做强,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传统产业带集聚建设选品中心,对市级选品中心运营方,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生产型企业设立电商贸易零售企业,拓展网络零售业务,对网络零售额保持较快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增长额度每5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加快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直播工坊助力农村电商,鼓励市县(区)两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集中组织开展直播工坊各类技能提升和资源对接活动,申报直播工坊市级培育项目,结合实际支出按每个参训工坊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进行补助;推动直播工坊标杆创建,对首次成功创建市级标杆(精品)的直播工坊给予工坊主办方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精品)的直播工坊给予工坊主办方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十三)构建电商发展新生态。鼓励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建设电商客服中心,对于运营满一年的电商客服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电商培训机构开发实用性电商培训项目,对电商培训机构每年常态化开展社会化电商技能培训的,按年给予每家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连续三年获得培训补助的电商培训机构,列入市级电商技能培训机构,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十四)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集聚发展。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带”集聚,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经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按照园区年度跨境电商运营绩效每年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对县(区)创建跨境电商产业园达到省级标准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获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园区运营方,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梯队培育。建立跨境电商企业梯队培育库,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推广营销业务。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新开店铺并稳定运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新开店铺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独立站、国际站和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网络营销推广,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奖励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网络营销推广实际投入费用。
  (十六)完善跨境电商发展体系。支持“直播+平台+跨境电商”融合发展,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对获评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直播并形成相对稳定的跨境直播业务体系的,给予其网络设施建设、流量费用投入50%且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支持培育跨境电商“品牌出海”,对新获评“浙江出口名牌(跨境电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加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根据绩效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支持;支持跨境电商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获评市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内外贸双循环发展促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3〕41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内容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对象享受同一类型补助政策的,均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同时鼓励县(区)和功能区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附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开放提能升级消费提质扩容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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